(四)着力防范解决评估随意性的问题。针对王平案反映出的“评估随意性大”的问题,《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应明确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并对选择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进行详细论述。通过论述,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提供相应佐证,以此防止评估随意性。
(五)着力防范解决重新评估的问题。《办法》通过“未能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完成矿业权登记相关手续及出让收益缴纳,需重新评估的项目,矿业权人应如实说明已开展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未缴纳出让收益及重新申请评估的原因和后续缴款措施,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由厅专题会审会审定后,开展后续工作”等程序设计来防范重新评估行为。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方法、参数等相关内容作出详细阐述。对重新评估结果低于已公告评估结果最高金额的,应报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再进行公示。在评估结果公告环节,增加了将评估结果发送矿业权评估申请人,抄送矿业权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厅相关处室的条款,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矿业权评估申请人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及时缴纳出让收益,避免评估结果失效。
(六)着力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制约。《办法》对行业自律管理进行了明确。我厅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的有关规定,对评估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视程度给予排除性惩处措施,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参与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活动。《办法》明确了评估应遵循的原则及适用范围。在评估结果提交环节,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应详细论述选取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及选取依据;明确评估机构按合同约定向承担单位提交评估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的相关事项;规定评估结果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合同履约监管环节,强化信用约束。承担单位每年对评估报告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加强违纪违法责任追究,明确了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原文地址:http://zrzyj.dazhou.gov.cn/oldfile/zrzyghj/202101880/index.php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25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