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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提速(4)

时间:2024-10-04 15:42来源:未知 作者:小知 点击:
第一条 评估及适用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
第一条 评估及适用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价、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为国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由省级出让登记和自然资源部委托并符合《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有关规定,需要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矿业权;
(二)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需要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的矿业权。
对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评估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原则,严格履行自律承诺,维护委托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厅职责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合同书》,并支付评估费用;
3.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事务性工作技术支撑单位;
4.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二)技术支撑单位职责
1.受自然资源厅委托审查和受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材料。
2.组织专家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3.建立和更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台账;
4.承担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评估机构职责
1.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开展评估工作,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2.对专家和评估结果公示中公众提出异议问题进行解答;
3.接受和配合政府管理机关、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严格管理评估从业人员。
(四)矿业权人职责
1.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配合评估机构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3.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评估受理
(一)技术支撑单位接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时,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相关规范收取评估资料。
1.采矿权协议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资料:
(1)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需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出让合同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原件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结果复印件;矿山累计查明资源量的新增量变化未超过30%且未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可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或认定意见;估算了资源量的矿种均须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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