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矿山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矿区范围、生产规模等未发生变化,不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可提交原方案;
(6)矿业权取得方式及有偿处置情况,已有偿处置的需提交矿业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缴费凭证、最近一次处置时对应的矿业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最近一次处置时对应的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相关备案资料;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告;
(8)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对于申请在先(含优选)方式取得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但未完成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上述(1)至(5)项资料及2017年矿山储量年报。
2.探矿权协议出让收益评估应收取资料:
(1)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书;
(2)地质勘查报告原件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结果复印件;
(3)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需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应收取资料:
(1)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书;
(2)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3)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原件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结果复印件;
(4)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申请人需承诺资料真实性,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资料原件扫描电子版。
(二)自然资源厅依据本办法及行业相关规范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
已受理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评估对象原因导致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应终止本次评估工作。
(三)需重新评估的项目,矿业权人应如实说明已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未缴纳出让收益及重新申请评估的原因和后续缴款措施,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向自然资源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由自然资源厅专题会审会审定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条 开展评估工作
(一)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等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应详细说明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切实做到评估依据充分、评估过程规范严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评估机构承担项目属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本次评估选取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重新评估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分析说明;
(四)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接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请托或其他干扰。
第六条 评估结果提交
(一)评估机构应于评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评估项目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可在评估项目公告和评估合同中另行约定。
(二)评估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自然资源厅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2.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
3.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承诺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交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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