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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提速(6)

时间:2024-10-04 15:42来源:未知 作者:小知 点击:
(三)技术支撑单位组织专家(矿业权评估师)对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然资源厅。 第七条 评估结果公示 (一)通过专家
(三)技术支撑单位组织专家(矿业权评估师)对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然资源厅。
第七条 评估结果公示
(一)通过专家审查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由自然资源厅按程序在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调整。自然资源厅可根据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参数表、书面说明或调整情况再次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再次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核心问题与前次公示期间类似的,自然资源厅不再受理;
(三)属重新评估的项目,本次评估结果低于已公告评估结果最高金额的,应报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再进行公示;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作为竞争性出让起始价参考的项目,评估结果不予公示公开。
第八条 评估结果公告
(一)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评估结果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公告后的评估结果由自然资源厅发送矿业权评估申请人,抄送矿业权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厅相关处室;
(三)公告后的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由自然资源厅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
第九条 评估资料归档
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建立和更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数据库,并按月报送自然资源厅。对已完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技术支撑单位需分年度整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参数表、承诺书等相关原始资料,经自然资源厅同意后移交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归档。
第十条 管理及监督
评估合同履约及违约责任按评估委托合同书约定执行。
自然资源厅加强对评估工作全过程的公示、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定期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通报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我省的执业情况;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等规定执行。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凡审查发现评估报告不规范、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客观公正性等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程序整改外,一律将评估机构列入诚信档案,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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